合約法(一)
- Simon Siu
- 3月21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合約法或合同法(Law of Contract)對我們日常生活有重大的實用性。你們每天外出坐巴士或地鐵上班、到超級市場購食品,或到餐廳用膳、或往百貨公司購物、或往戲院看戲等等;或根本不外出只留在家中,都不自覺與其他人捲入不同的合約關係contractual relationship。你們不感覺這些合約的存在,只因為那些合約已順利完成,沒有出亂子。有了麻煩,你才知道你和店實際上有一個買賣合約而不自知。所以認識合約法不單是營商者必須具備的基本知識,使營商順利,也是我們一般常人所需的基本和知識。
什麼是合同法?
(a) 一套社會階層各成員之間的協議agreement
(b) 在法律上的可執行性;
(c) 對沒有履行合約者對受害者的補償。
(d) 協議引出當事者各方的權利與責任,
(e) 而此種權利與責任是可由法庭詮釋及下令執行。
合約成立的要素有三:
(1) 當事者必須達成協議,即要有 (a)邀約offer和(b)受約acceptance;
(2) 當事者有意圖受法律約束 intention to be legally bound;及
(3) 要有有價值的約因valuable consideration。
邀約‧受約 Offer‧Acceptance
有offer及acceptance才能達成協議。
Moran v. Salford University, CA, 1996案例: 一間大學(被告人)邀請原告人接受一個大學教職,原告人依大學的條件接受了。後來大學發現搞錯了,根本沒有這個職位,以錯誤為由,拒絕履行合約。法庭裁決:原告人在受約一刻,已構成一個有約束性的合約,即使大學方面完全不知道是一個錯誤。
邀約 Offer
法律上怎樣才算是邀約offer?
offer是願意根據列出的條件成立合約的表示。一旦受邀人接受,一個有法律約束性的合約立即成立。
Carlill Case, CA1893:一間製藥廠登出廣告:如有任何人用了他們製造的一種成藥,依指示服用後一個特定時間內如仍患有流行性感冒,廠方會賠償該人£100。原告人購買該藥物,並依指示服用,在指定期間患上感冒,要求廠方依約酬報£100。廠方辯稱它不可能與整個世界成立合約。法庭不接受這個論點,認為上述廣告構成向全世界的人邀約,而這個邀約被原告人接受(受約),故廠方必須依約賠償。
但必須弄清邀請出邀約invitation to treat和真正的邀約offer的分別
Invitation to treat是請你出offer,不是我的offer。一旦你發出offer,接不接受我。

廣告 Advertisements 刊登廣告一般被視作invitation to treat。
Partridge v. Crittenden, 1968: A店舖在雜誌上刊登:“£100一隻鸚鵡”。B前往,欲以£100購買一隻鸚鵡,但刊登廣告的店舖說要£120。B控訴A毁約。法庭認為A的廣告是邀請出邀約。A援引流感案例,但法庭認為這件案和流感案不同,在那件案中所牽涉的是一種酬報。
招標 Invitation for Tenders
一項以招標方式出售貨品或土地,在正常情況下不構成邀約。招標者不必把貨品或土地出售給出最高價的投標者。但假如招標者清楚說明願意接受最高(或最低)者的標書,便構成邀約。
Harvela v. Royal Trust Co. of Canada, HL1985: A擁有一間私人公司的股份,邀請B及C以密封形式投標,承諾會接納符合邀請條件的最高價的標書。B出價2,175,000元,C出價2,100,000元或其他出最高價者加101,000元。A接受了C的標書,其理由是C出得最高價。B不服,認為他出的是最高價,不是C,要求法庭下令A要履行合約。在此案A和C被列為第一和第二被告人。上議院一致裁定,認為投標者必須以固定價格投標。C的標書「彈弓手」並不符合招標要求,A實不應接納C的標書。B獲判勝訴。
認購股份
上市公司邀請大眾認購股份,並不構成offer,只是一個invitation to treat。
拍賣 Auction Sales
在拍賣中,拍賣者邀請出價是一種invitation to treat,出價人每口價都是一種offer。拍賣者用錘敲打桌子作為受約。在拍賣者未下錘前,出價者可以撒回出價。同樣,刊登拍賣廣告也只是一種invitation to treat。
但在Warlow v. Harrison, 1859的一宗案件中,法官在判案時表達没有约束力的意見(obiter):拍賣商刊登“無底價with a reserve price”拍賣的告示,可以是一個offer,拍賣者須將貨物賣與出價最高者。此案的obiter在另一宗CA2000的上訴案中,被大法官引用而成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