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 Tort,是指一個人所犯的錯誤 wrong,使另一人或其財產受到傷害。所以 tort 有傷害 injury 及損失 loss 的意涵。此種傷害及損失,非基於毁約,所以和合約法無關。與刑事法也不同:刑事法牽涉到執法的一方是國家或政府。Tort 一般牽涉到有關方面是私人與私人之間(私人包括法團)。雖然一宗侵權案件和合約糾紛案件及刑事案件不同,但是在法律範疇上可能重叠,而此等重叠可基於同一犯錯行為,譬如毆打、欺騙等。
侵權法與合約法的差異:
侵權的責任非基於雙方的合約。合約責任是基於雙方有一份法律約束性的合約。
侵權的責任 obligations,是法庭認為你應照顧 take care 有關人仕的負責。合約責任只向合約的另一方負責。
侵權責任由法律施加。合約責任是訂約雙方製訂及接受的責任。
侵權者要補償受害一方,使其回到未受害前的狀況。 合約的基礎是執行承諾、權利或責任。
侵權的損失是不能預計的金額 unliquidated sum,須由法庭以合理方式去計算。 毀約的損失可以預計liquidated;或是不能預計,法庭須依個別不同案情而定。
侵權法與刑事法的差異:
在侵權訴訟中相關的涉案者都是私人,即原告人(或索償人)和被告(或答辯人)。在刑事案中,國家或政府是起訴人。
侵權法的目的是補償被侵權傷害的一方。刑事法目的之一是懲罸犯法者並阻嚇未來違法行為。
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較輕,以相對或然性去衝量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在刑事案中,要求控方的舉證責任非常嚴苛,要法庭或陪審團覺得毫無會理疑點。(從前在一宗刑事案中,被告被控謀殺。由於控方舉證有合理疑點,被告無罪釋放。翌日,一張報紙報導:「殺人犯無罪釋放」。“殺人犯”認為報章的報導對他構成毀謗,據侵權法控告報館賠償損失。法庭聽取雙方證供後,以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去衝量,覺得報章有理由相信他是“殺人犯”,正確報導。“殺人犯”敗訴。
在侵權案中的勝方,將獲得法庭頒令敗方作民事賠償,在很多情況下得回部份訟費。 在刑事案中,國家或政府如能舉證對被告的控罪毫無合理疑點,而法庭判被告有罪,法庭會判被告罸欵 fine 或監禁 imprisonment,有時也判令被告人對有關受害者作適當賠償。
侵權行為的種類
大致有三種:
故意的 intentional: 侵權者期望的結果,譬如毆打或非法禁錮。
疏忽的 negligent: 由於侵權者的不小心或粗心大意。用石頭拋擲原告人是有意。但在泳灘用石頭擲向海水卻誤擊泳者是不小心。
絕對責任的 strict liability: 原告人無須舉證去證明被告人犯錯,如 Rylands v. Fletchers 一案中建立的原則(以後詳論)。
(附註:此文及此後陸續發表有關侵權法的文章,原寫於2013年6月27日至2014年8月14日之間,並刊登於掌門天地,故這些文章並沒有納入2014年8月14日後產生新的或修訂的法例或判例。這些文章只提供讀者一些法律常識,並不能依賴為專業意見。讀者自身如涉入有關法律問題,仍應諮詢私人律師獨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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