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五)無罪辯護(八)同意
- Simon Siu
- 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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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同意」作辯護,罪行可分為兩類:
(a) 一些如強姦或襲擊的罪行,受害人的同意使犯罪行為不完整;
(b) 罪行如謀殺及牽涉與十六歲以下人士(男性或女性)有性活動,該人士的同意是無效的。
關於在強姦案及其他的性罪行中的同意,將來會有專文論述。
同意傷害
Brown (1993):Brown 和其他被告屬於一個男性同性戀群體多年,他們私自在同意下施虐和受虐的性活動。他們積極地互相以暴力施虐和受虐,包括對生殖器的暴力折磨,如“受害人” 的臀股、肛門、陽具(將魚鈎和釘插入)、睪丸和乳頭等,使各自得到性樂趣,並以電影拍攝紀錄。這些紀錄落入警方手中。Brown 和其他被告被控嚴重惡意傷害及加諸痛苦於別人身上。當法官裁決,在此案情況下,「同意」不能作為一種辯護時,他們全部被判有罪。上議院以三此二大多數撤銷上訴。Templeman 大法官說:“原則上,短暫的暴力和縱容虐待的暴力是有分別的。施虐與受虐牽涉施虐者的殘暴和受虐者的屈辱。這些暴力對參與者的傷害是不可測的。我不想在施虐和受虐中創造一種孕育和讚美殘暴的辯護。”
有些例外情況,同意是一種辯護,雖然有時會牽涉到實際的身體傷害,如合法運動、合理外科手術、紋身等。粗野惡作劇玩耍而引致實際身體傷,同意也可能是一種辯護。兩廂情願的性交引致有嚴重傳染病傳的危險,同意肯定是好的辯護理由。
以下是一些即使有傷害、但以「同意」作辯護而成功的案例:
Barnes (2005): 在一場業餘足球比賽中,受害人為對方球員。射球入門後,被告被指向受害人作「後來的、無必要的、魯莽及毁滅性的拌倒」,被控非法及惡意引致他人嚴重身體傷害,違反英國 1861 年『侵犯他人罪行法例Offences Against Persons Act』第 20 條。被告被定罪而上訴。
上訴庭判上訴成功。在運動進行中,控告那些向別人加諸傷害者,只能留作那些十分嚴重到要歸入有刑事性質的類別。在那些接觸性的運動如足球,公共政策容許隱含有同意的辯護。雖然拌倒是犯規,但並未意味到已達犯罪行為的門檻。陪審團應被引導去決定:究竟被告的行動是否一個正常遊戲中期望會發生的事或離此相當遠。
Wilson (1966):被告的妻子著被告紋他的名字縮寫在她的兩邊臀股上。依所言,被告拿一把燒紅的熱刀在她的臀股上做她要做的。上訴庭撤銷他在原審庭的判罪,認為被告所做的不會比紋身更危險,而公共政策不會將夫妻間互相同意做的事變成刑事起訴。在此案,「同意」的辯護可用。
Aitken (1992): 英國皇家空軍軍官為了一些慶祝飲了大量的烈酒,沉溺於惡玩,包括向穿著防火衣的軍官放火。被放火的軍官嚴重被燒傷。惡玩者被判惡意引致他人身體傷害罪。上訴時判刑被撤銷,認為如果受害人同意,或被告人相信(不論合理與否)受害人已同意他們的行為,是一種辯護。
知情的同意 Informed Consent
如果被告知悉將會使受害人暴露於危險中,舉例說,D 帶有一種嚴重的性傳染病而在無保險下和 V 性交,V 不算同意傷害,除非 V 知道要承受的風險(就是所謂的「知情的同意」)。如果受害人知情而仍去冒險,就算是同意。
Dica (2003):被告明知自己有愛滋病毒,仍在沒有保險下和兩名不同女人性交,這兩名女人和他都有長遠關係。兩名女人後來都驗出愛滋病毒在她們的身體呈陽性反應。被告被控兩項惡意嚴重傷害兩名女人身體,違反英國1961 年《侵犯他人身體罪行法例》第 20 條。控方的論據是兩位女人如果知道被告染有愛滋病,是不會(有保護或沒有保護)和被告性交。法庭裁決(i)粗心大意令受害人感染疾病可以是違反第20條;(ii)被告沒有強姦,因每名女人都同意和他性交;(iii)即使被告和受害人都有長遠關係,如果被告隱藏病情從而使兩名女人不知受感染的危險,她們就沒有同意,同意的辯護就不成立;(iv)如果兩名女人任何一人知悉被告染有愛滋病仍冒險和他性交,同意在第20條下就成為辯護理由。
同意人的錯誤
錯誤使同意無效(不論錯誤是否來自欺騙),如:
(i)對被告人身份 identity 的錯誤。所以如果被告人和受害人性交,而同意是由被告冒充受害人的丈夫或伴侶而得來,那不算同意。
(ii)被告行為性質 quality 的錯誤,如受害人以為被告向她施醫學手術,而不是性交。
但誤以為被告是富豪,或誤以為被告性交後會給 25 英磅(Linekar, 1955),同意有效。至於性罪行中的同意,將來另作論述。
Richarson (1999):被告是被吊銷資格的女牙醫。在吊銷期間她繼續為病人治理牙疾而出事,病人不知她被吊銷資格。她被控襲擊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傷害。法庭裁定被告無罪,病人的同意給她治療並沒有因她欺騙資格而無效,而這種欺驗只和被告的資歷有關,不是她的身份 identity。
Tabassum (2000): 被告游說五名女士參與一個癌症調查,因他想製作一份電腦資料軟件賣給醫生。這需要女士們除去胸圍及容許被告觸摸她們的乳房。她們同意,但如果知道他不是一名醫生就不會同意。法庭裁定這是一個性質quality上錯誤,這錯誤否定了同意。被告非禮罪成。
真同意
由恐懼引致的同意不是真同意。受害人身體沒有退縮不等於同意。恭順並不和同意相同。
Day (1841): 被告被控性侵犯一名十歲女童。女童並無抵抗,法庭裁定不等於同意。
Olugboja (1981): 受害人曾被另一男人強姦,被告向受害人嚴詞威嚇,將受害人留在他的家中過夜而和她性交。受害人的屈服也不等於同意。
(附註:此文及此後陸續發表有關刑事法的文章,原寫於 2014 至 2018 年之間,並刊登於《掌門天地》,故這些文章並沒有納入 2018 年 4 月 30 日後英國和香港產生新的或修訂的法例或判例。這些文章只提供讀者一些法律常識,並不能依賴為專業意見。讀者自身如涉入有關法律問題,仍應諮詢私人律師獨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