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banner4.jpg

Siu Wang-Ngai, Simon

合約法(七) 豁免條款 Exclusion Clauses

  • 作家相片: Simon Siu
    Simon Siu
  • 3月7日
  • 讀畢需時 5 分鐘

已更新:3月16日

合約內可加入條款去豁免(或錢財上限制)合約一方因毁約 breach of contract、失實陳述 misrepresentation 或疏忽negligence 而引起的責任。免責包含限責的意思。

 

在審案歷史上,法庭不斷尋求不同方法去限制這些條款的使用。由於要保護社會弱群,許多成文法例已通過,限制這些條款的濫用。

 

寫入 Incorporation

 

如果索償人簽署了一份意圖有合約效能的文件,他須受此合約約束,即使他沒有讀過那份文件,或完全不明那文件的性質或後果。但假如文件內含有失實陳述,此合約可以變成全部或部份無效。

Curtis Case, CA, 1951: 索償人拿一件衣服去被告洗衣店。她被誘簽了一份文件。被告稱那份文件只是豁免被告損毁有金屬片衣服的責任。事實上那文件是豁免所有的責任。衣服事後被污染。上訴庭裁決被告因陳述失實,故不受豁免條欵保護。

 

通知 Notice

 

如果沒有任何文件簽署,豁免條款只是傳遞給另一方,則必須給予合理及充份通知時間。要符合通告條件:

(一)豁免條款必須寫入合約文件內,而不是在另一份類似收條的文件;及

(二)豁免條款的存在必須在合約成立前通告對方。

Olley v. Marlborough Court, CA1949: 索償人來到一間酒店接待處,付了房租,然後進入房間。房間內貼有一張通告豁免酒店若干責任。上訴庭認為豁免條款沒有被加入合約內,因成立合約時是在接待處;通告放在房間內是太遲了。

 

當一份文件是由自動機器發出,法庭採取嚴苛的看法。

在 Thornton v. LMS Railway, CA, 1971中,大法官 Denning 裁決:停車場欄障前自動機發出附有豁免條款的收條已顯得太遲;合約在汽車停在欄障前一個點啓動自動機器那一刻已成立合約。

 

合理通知是必須的。何為合理是一個事實問題,端視不同環境及合約雙方處境不同而定。

Thomson v. LMS Railway Ltd, 1930: 一個不識字的火車乘客在站上意外受傷,火車站上已有充份免責條款的通告一般普通乘客。法庭裁定索償失敗。


在車票及入場券這類的案件中,法庭不斷重複:免責通知必須有清晣字句出現在票的前面,或票前面有「請看背後條款」之類字句也可以。

 

豁免條款愈不尋常,通知的要求便愈高。

 

以前交往 Previous Dealings

 

雖然沒有充份通知,但前此雙方已有在相同條件下的一連串交往,豁免條款已被視作納入。所以在前述 Olley 一案中,索償人如果以前曾住該酒店多次,他會敗訴。所謂一連串交往,是由以下這宗現代案件所建立:

Petrotrade v. Texaco, CA2000: 雙方口頭上協議買賣一批貨物。稍後索償人再以電報向被告人確認合約,並列出一些附加條款。索償人聲言在過去十二個月中,已有五次以此種方或提出相同的條件。上訴庭支持這種論據,並視條件已被納入合約。

 

詮釋Construction

 

Construe, construction 在法律上是詮釋、解讀的意思。

當一個豁免條款被納入合約,整體合約須作詮釋:究竟豁免條款是否涵蓋聲稱的毁約要別人負責,必須以清晰和毫不含糊的字句表明。

 

不利解釋原則 Contra Proferentem Rule:任何含糊的豁免責任字句都作最狹窄的解釋,並作倚賴此條款的一方作最不利的解釋。

Houghton v. Trafalgar Insurance Co., CA1954: 一份汽車的保單豁免受保公司的責任,假如受保汽車「超載 overload」。汽車乘載超過法定的人數。上訴庭認為既然保單內沒有清椘列明甚麽叫超載,所以狹隘解釋「超載」是超載「貨物」,不是人。

 

如要豁免疏忽的責任,須用特別清晣的豁免字句。

Smith v. South Wales Switchgear Ltd., HL1978 一案定下以下的原則:

(i)如果字句講明是有關疏忽或相類的字句,豁免條款有效;

White v. Warwick, CA1953: 索償人租了被告人一部單車,而租賃合約有:「此合約內並無任何導至須向受傷者負責的內容」。索償人在使用單車時受傷。在提供一部有缺陷的單車時,被告早已需負責破壞合約及疏忽之責。上訴庭判定上述條文含糊,並解釋之指「合約」上的責任,並指出如果索償人的受傷是因被告的「疏忽」,被告人將不受免責條款保護。

 

(ii)如果字句廣泛,但涵括疏忽,免豁免條款亦有效,除非此句子還包涵疏忽以外的責任。

Alderslade v. Hendon, CA, 1945: 索償人拿衣物列洗衣店,結果衣物被遺失了。上訴庭裁決並認為限責條款提及「遺失及損毁」,當然是指疏忽;否則這些字變成白說。

 

基本性違反 Fundamental Breach

 

在上世紀五十至六十年代,法庭演繹了一套原則:如果一方嚴重、基本性違反合約,即使有清晰的豁免條款也不能作保護。但這原則後來在 Suisse Atlantique Societe, HL, 1967案中被推翻。大法官在 obiter(旁及語)指出:法律並無法禁止雙方協議豁免條款可包涵基本性違約。到 1970 在一宗上訴案中正式被採納而成為判例。在下述案中,上議院確定 1967 年案的obiter已成為更堅定的判例。

Re Photo Production, HL, 1980: 索償人雇用被告的一隊保安隊以保護索償人的工廠。合約中有「在任何情況下(被告)公司都不負責其員工的任何有傷害性的行動與過失 injurious act and default。」一晚,其中一個隊員在工廠內燃起一個小火,結果釀成火災而將整間工廠燒毁,損失達 £616000。上議院裁決:豁免條欵清晣而不含糊,被告受該免責條欵保護。

 

第三者

 

基於合約關係原則,法庭認為合約雙方以外的第三者,不受豁免條款保護。雇員被視為是第三者。

Cosgrove v. Horsfall, CA, 1945:一位乘客持著免費乘車證乘坐巴士。證上有一個條款,表明發證機構不負任何引致乘客受傷的責任。乘客由於巴士司機的疏忽而受傷了。法庭裁決巴士司機要負疏忽責任,因他不是含豁免條款合約的一方。

前案的原則在 Scruttons Ltd. v. Midland Silicones Ltd, HL, 1962 案中由上議院庭大法官再確立。

在此案中,一鼓桶化學物品由美國運送往英國。合約中訂明運送人的責任限於 500 英磅。由於碼頭工人的疏忽,鼓桶被毁壞了。碼頭工人的公司是由運送人雇用來卸貨的。上議院裁決碼頭工人的公司不受豁免條款保護,因為它不是合約的一方,因為此案中的合約人是運送人和鼓桶的主人雙方。

 

與口頭承諾不相符 Inconsistent Oral Promise

 

一個口頭承諾可使豁免條款部份或全部失效。

Mendelssohn v. Normand, CA1970: 索償人拿車到被告車房修理。車房接待人員對索償人說:「放低得嘅哪,唔駛鎖門。」結果車內貴重物品被偷。上訴庭裁定車房不受免責保障。

 

(附註:法律每天都在變,故這些文章只提供讀者一些法律常識,並不能依賴為專業意見,也並一定能提供最新的法律資訊。讀者自身如涉入有關法律問題,仍應諮詢私人律師尋求獨立意見,不要全依賴本文。)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