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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u Wang-Ngai, Simon

刑事法(十七)惡意傷人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傷害

  • 作家相片: Simon Siu
    Simon Siu
  • 3天前
  • 讀畢需時 4 分鐘

香港《侵害人身罪條例》的第 19 章(即英國同名條例第 20 章)帶出兩種罪行:「惡意傷人」及「惡意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傷害」。第 19 章條文如下:


任何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不論是否使用武器或器具,均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


傷害 Wounding


“傷害” 需要證明有“連續性整體皮膚破損:Moriarty v Brooks(1834)。這排除了擦傷,即是皮膚沒有整體破損。同樣,一條內部血管破裂也不算“傷害”。在 A(minor)v Eisenhower(1983)案中,一粒由被告的氣槍射出的膠子彈擊中原告小童近眼處,引致眼部內出血,那也不是第19章所指的傷害。


嚴重身體傷害 Grievous Bodily Harm


“嚴重身體傷害” 意指“真正嚴重身體傷害”:DPP v Smith(1961)。在 HKSAR v Lo Tak Chi(2000),香港上訴庭也認為有關傷害不一定是永久性或有危險性的,只要嚴重地影響健康或舒適即可。在此案中的受害人被毆打至不醒人事、被打落一隻牙,頭部、面部、身體背部都有多處瘀痕和擦傷、舌尖有小割損。以法庭的觀點看,這不能正確地被形容為 “嚴重身體傷害”。


創傷經常是、但不一定是嚴重身體傷害。同樣地,身體可以遭嚴重傷害而沒有傷痕,如斷骨沒有穿透皮膚。


施加 Infliction


嚴重身體傷害在第19章的意義必須是被告「施加」的。這「施加」與前篇講述關於第 19(a) 章的「身體傷害」由「導致 caused」所做成的「導致」是否有所分別?在英國上議院大法官各陳己見,各有理據,迄無定論。


Martin(1881):被告在一間戲院中關掉所有燈光,把門拴上,由是引起公眾恐慌,致令多人受傷。他被控違反英國第 20 章(即香港同名條例的第 19 章)。首席大法官 Coleridge 以非常簡短的判詞,撤銷被告在下院判罪的上訴,認為被告確實是使在驚恐中受傷的人遭受嚴重身體傷害。


Clarence(1888):被告明知自己有淋病,仍和妻子性交,使其妻子感染病毒,被裁定違反英國第 20 章(即香港第19章)及其他罪行。


審理此案的刑事上訴庭由十三位法官組成,以九對四判被告上訴得直。由於法官數目眾多,各自有裁決理據,很難歸納統一裁決的理由。似乎 Wills 法官判詞最簡單直接:沒有襲擊(丈夫有權和妻子性交),所以沒有施加身體傷害。


Ireland; Burrows(1997)(二案合審)或者(只是或者)是第三及最後一宗與有關論點的案例:Ireland 連續在夜間以無言電話騷擾三名女性,使之患上精神病,被判引致受害人身體傷害罪成而上訴;Burrows 連續八個月以電話騷擾一名女性,包括無言電話及粗暴語言及寄給該名女性一個有威脅性的字條,被裁定對受害人施加嚴重身體傷害罪成而上訴。


兩宗上訴都被上議院駁回。「身體傷害」可包括認可的精神病。對受害人施加身體傷害是罪行,即使沒有直接成間接對受害人使用身體暴力。


犯罪動機


違反第十九章的傷人或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傷害需要證明有「惡意」。惡意牽涉要證明被告的行動是有意或粗心大意。「粗心大意」是「Cunningham 式的意義」(前已論述,即傷害是被告所能預見的。)


並不須要證明被告意圖或實際能預見嚴重身體傷害。在 Mowatt(1968)䅁,法庭裁定能證明被告意圖或能預見「對某人的一些身體傷害」已很足夠,儘管傷害是如何微少。這裁決在 Savage, Parmenter 案獲得肯定。在判詞中,大法官 Ackner 用上 “應能預見 should have foreseen” 詞句,應非常小心解作“確實預見 did foresee” 而非 “應預見 ought to foresee”。理由在 Savage, Parmenter 案本身已表示得非常清楚,因為法庭已裁決「惡意」須證明被告意圖或確實預見 actually foresaw 他的行為可能引致傷害。再者,在 Parmenter 案,被告粗暴地處理他的三個月大兒子而使兒子受傷,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是根據 Mowatt 案,清楚地用上 “應能預見” 的字眼。原審法官無法使陪審團弄清楚,要使 Parmenter 有罪,必須要清楚被告 “確實預見” 一些身體傷害,這是被告上訴至上議院能成功的理由:Parmenter 的「施加嚴重身體傷害」判罪被撤銷,被改判「襲擊引致實際身體傷害」較輕的罪名,這只須證明被告能預見非法個人暴力,不是「引致實際身體傷害」。


(附註:此文及此後陸續發表有關刑事法的文章,原寫於 2014 至 2018 年之間,並刊登於《掌門天地》,故這些文章並沒有納入 2018 年 4 月 30 日後英國和香港產生新的或修訂的法例或判例。這些文章只提供讀者一些法律常識,並不能依賴為專業意見。讀者自身如涉入有關法律問題,仍應諮詢私人律師獨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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