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法(十一)(上) 合約的解除 Discharge of Contract
- Simon Siu
- 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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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新:3月16日
「解除」,是指立合約雙方的權利和責任已終結。
合約的解除可在以下情況發生:
1. 合約受挫
2. 嚴重毁約
3. 雙方同意
4. 合約已履行
這篇我們先討論 1;2 至 4留待下一篇。
A. 合約受挫 Frustration of Contract
在受挫的原理下,合約自動終止。所謂受挫,是指在合約有效期中,非因合約任何一方的錯失,而是有些事情發生,致令合約無法履行、或合約變成非法、或環境急變,使合約已變成非雙方原初所想達成的意圖。
隱含條欵理論 Implied Term Theory
兩方達成合約後,由於不可預見的事情發生,令兩方無法達成預期的目的,問題是雙方在合約下是否尚有權利與責任。
此理論源於 Taylor v Caldwell, HL1863及 F.A. Tamplin S.S. Anglo Mexican Petroleum, HL1916 二案。在此二案中,法庭認為任何合約都有一隱含條欵,就是如果因為有某些事件發生、而又非關合約任何一方的過錯,使合約的履行變得不可能,合約應立刻作終結論,而合約兩方再無權利與責任。此理論被評為過分僵化。第二案定下的原則多被採用。
在十七世紀,在 Paradine v Jane, 1647 Aleyn 26 案中法官定下了所謂「絕對合約」原則如下:「雖則法律規定某人有履行合約的責任,如他不能履行非因他的過錯,他應得到原諒;但是如果他受到合約約束不能做某某事,他無法逃避被追討損失的命運。」
在此等嚴苛規定下,合約一方為求自保,必須在合約內加進條款,聲明在不可遇見情況下,他不須負責;如無此條欵,即表示他無條件及絕對接受責任,而無法避免在情況對自己不利下承擔後果。
即是說,如果一位承建商應允在某時日前完成工程,但由於罷工或泥土含有潛在缺䧟而需延工,他仍需依約負責。同樣,如果一位船主應充載運一批鳥糞到西非某地方,如果鳥糞根本無法獲取,他仍應賠償損失:Hills v Sugbrue, 1846。
實務上,合約雙方一般都會加進條款以應付不可預見的困境,如「大自然力量 force majeure」條欵就很普遍,但這種條欵常引起法律上解釋的爭辨。
最明顯引至 Paradine v Jane 所定下僵化原則得予舒緩的原因而須重新訂下較實際的原則,是 1863 年 Taylor v Caldwell一案;案中關鍵的合約核心事物在合約履行前已遭徹底摧毁。
另一同樣明顯原因是訂立合約後,有新法例訂明履行會成為非法。
較不明顯的原因、但卻引起眾多判例,是所謂 “共同投機目標受挫 frustration of common venture”。 即是說,由於訂立合約後有事件介入,致令雙方無法達致預期的目標。合約履行或仍可以,但已非原本雙方欲達致的共同目標。
法庭對此類案件曾作出的裁決是:假如有某些災難或激變事故發生,非因任何一方的責任,致令合約的核心基礎受到破壞,使雙方處於與最初期望完全不同的境況,立約立即解除。單方面遇到困難或不便,是不足以解除合約的。
兩個簡單例子足以說明這種激變情況:
在 Krell v Henry, AC1903 案中,原告同意租出一個房間與被告。雙方都明白租房是作觀看慶祝愛德華七世加冕遊行,但這共識卻沒有出現在合約內。由於皇帝病倒,遊行要延期。上訴庭認為觀看遊行是合約的基礎,延期令合約解除,因合約履行已無可能。
類似結果可在 Tatem Ltd v Gamboa, 1939 找到。在 1937 年西班牙內戰處於高峰期時,共和政府向原告包租了一條船三十天,由七月一號起計,目的是自西班牙北方一個埠將難民撤至法國南方一個海灣港,以每天£250計算,直至交回船隻為止。租金是當時市場價前往西班牙埠的三倍。在一次成功航行後,在七月十四日,船隻遭民族主義者擄獲,扣留在Bilbao,至九月七日始被放行,最後於九月十一日船隻歸還原告。租金預先繳付至七月三十一日。共和政府拒絕繳付八月一月至九月三十一日的租金,理由是在船遭扣押時,雙方已失去共同的目的。法庭裁決,認為船遭扣押時合約的基礎已遭摧毁,合約應被視為受挫 frustrated,共和政府不須負責。
責任的急劇改變 Radical Change in Obligation
在 Davis Contractors Ltd v Fareham UDC, HL1956,大部份上議院大法官採用此測試。大法官 Radcliffe 說:「責任的改變必須導致:如果履行,合約的協議會變成另一種東西。」測試是客觀性的;合約在受挫事件 frustrating event 發生時自動解除而不須依賴某一方拒絕合約 repudiation of contract。
受挫事件 Frustrating Events
受挫事件很難一一窮舉,但案件可作以下分類:
如果合約主要的事物遭摧毁,合約變成無法履行。在 Taylor v Caldwell 案中,原告租用一音樂廳在一連串在特定日子舉行音樂演奏。在第一次音樂會前,非因任何一方過錯,音樂廳遭火焚毁。法庭裁決合約因受挫而雙方責任解除。
如果合約因某些外在原因使主體事物不再存在,合約同樣被視作受挫,譬如用作履行合約的船擱淺:Nicholl and Knight v Ashton Eldridge Co, 1901,或獲取不到所需演出的藝人(由於在戰時要應召入伍):Morgan v Manser, 1948。究竟「獲取不到」或「得不到」unavailability 是否足以使合約受挫,端視乎時間的長短。
法庭會拒絕應用受挫原則,除非他們認為,如果合約環境已改變而仍強要雙方履行合約,將會改變合約的性質。在Tsakiroglou Co Ltd, HL1962 一案,蘇彝士運河的關閉不足以構成運載落花生的合約受挫,雖然雙方都期望貨船是通過該運河,但繞道 Cape 是另一途徑。
(2)非法
在合約有效期間,由於法例的改變,合約履行會成為非法,合約被視作受挫。戰爭爆發使與敵國商人訂立的貿易合約成為非法,因為「與敵貿易」是非法。
( 3)環境急速變化
如果因一些外在原因,履行合約雖然可能,卻已非雙方原意,合約亦作受挫論,例子如前面 Krell v Henry 一案,取銷加冕成為合約受挫事件,觀看遊行是合約的基礎。
但在 Herne Bay Steamboat Co v Hutton, CA1903,原告租用一艘船給被告,協議 “在六月二十八日由被告支配載帶乘客由Herne Bay 起程作為觀賞英皇海軍檢閱及環繞軍艦作一日遊”。海軍檢閱後來被取消。法庭認為合約沒有受挫,因為觀賞英皇海軍檢閱並非雙方唯一考慮的目的;遊船環繞軍艦是同樣的基本目的。
環境改變雖則令履行合約更艱巨,但法庭不一定認為合約受挫。在 Cricklewood Property and Investment Trust Ltd v Leighton’s Investment Trust Ltd, HL1945,法庭拒絕接受一份建築協議受挫,即使工程需多三倍原先協議的時間完成。
受挫的限制
法庭訂下若干原則限制受挫的應用:
(1) 自引受挫 所謂「受挫事件」是由合約一方的過錯做成。Maritime National Fish Ltd v Ocean Trawlers Ltd, AC1935:原告向與被告租賃一條蒸氣拖網漁船。漁船如不安裝能捕捉水獺用的網,根本無法捕魚。雙方都知道,未獲得加拿大漁業部的許可,使用捕水獺網是違反法例。原告有其他四條船隻。他們申請五個使用牌照,但當局只批三個。在分派這些牌照時,原告刻意不配與由被告租來的船隻。原告聲稱他們不需為租約負責,因船隻不獲牌照,故合約受挫。但樞密院拒絕接納此理由,因為是原告自行選擇擊敗共同目標。無論如何,漁農部長拒絕發牌一事不可能成為合約受挫的理由,因為雙方知道領取牌照是必須的,而原告應非常清楚他們不一定獲得發牌,但他們只是賭賭運氣。
在另一案 Super Servant Two, CA1990,被告同意替原告由日本載運一部海上鑽油台至鹿特丹,合約寫明載運工具為「運輸單位 transportation unit」。這是一種非常獨特之越洋運輸形式而需用一條特別的船。被告有兩條這樣的船,分別叫做「超級僕人一號」和「超級僕人二號」。在合約中解釋,「運輸單位」是意指以上兩艘船的任何一艘,而被告有權選擇其一。運送鑽油台的時間規定於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日至八月二十日之間。在同年一月二十九日,「超級僕人二號」沉沒,而被告事實上是意圖選擇這條船履行合約。被告又與其他公司簽訂合約使用「超級僕人一號」。如果在訂立合約時就規定只能用「超級僕人二號」運送,則二號的沉沒就成為合約受挫。被告辯稱他們採用「一號」履行其他合約是合理,所以不須履行合約。上訴庭拒絕接納辯護,主要理由是被告其實可選擇用「一號」履行合約。這是被告自選受挫,而受挫應是自動的。
(2) 明確條文 合約可載入明確條文處理可能產生合約受挫的情況。如此,則一旦預計的事情真的發生,合約受挫的理由將不適用,而風險則成為合約條欵問題,有名的案例是。Metropolitan Water Board v Dick Kerr & Co:在一九一四年七月訂立的合約,A同意替B建做一個水塘,應在六年之內完成,但合約內加進附加條欵 prviso,工程如因受到 “困難或阻礙difficulties, impediments or obstructions”,完工時限得以申延。在一九一六年二月,軍需部部長下令 A 停工、拆卸及出售整套生產設備。法庭裁決附加延期條欵並不覆蓋如此實在的干擾,合約作完全解除論。
(3) 能預見事件 如合約一方預見,或由於以其專門的知識應已預見受挫事件,受挫理論將不適用,應依合約負責。但如雙方都擁有此類預見的專門知識,合約內又無明文處理,合約可作受挫論。能預見的因素少,成為受挫的原因的機會增加。
合約受挫的法律後果
受挫使合約自動解除。在普通法下,在合約受挫前權利與責任得以保留。在嚴苛的普通法下,所有受挫前由一方已付與另一方的款項不能追回,而受挫前應付的欵項仍應繳付。在 Chandler v Webster, CA1904 一案,原告應允租賃被告在 Pall Mall 的一個房間以觀看加冕巡遊,合約價是£141,立刻繳付。原告交下定金£100,但在交付餘數£41時,加冕遊行取消,合約因而受挫。法庭裁決原告不但不能追還£100,還應繳付餘數£41,因在合約受挫前,整數£141是欠欵。合約並非由開始就無效 void ab initio。
在Chandler v Webster定下的嚴苛原則在 Fibrosa S.A. v Fairbairn Lawson Combe Barbour Ltd, HL1943 得以修訂。一間英國公司在 1936 年七月同意售出一批機器與一間在 Gdynia 的波蘭公司,交貨是在三、四個月之內,作價£4800,定金是合約價的三份之一,即£1600,在訂立合約時立即繳付。英國在九月三同向德國宣戰,合約由是受挫。在九月七日,在波蘭在倫敦的代理人要追回在七月已繳付的£1000。上議院推翻 Chandler v Webster 案定下的原則,波蘭公司可討回已付定金,理由是 “相當大部分” 的機器製作已完成。
(附註:法律每天都在變,故這些文章只提供讀者一些法律常識,並不能依賴為專業意見,也並一定能提供最新的法律資訊。讀者自身如涉入有關法律問題,仍應諮詢私人律師尋求獨立意見,不要全依賴本文。)